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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迎大考 涵盖采购10个环节
作者:冠宇招标  发布时间:2019-09-17 22:09:37  点击:0

财政部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印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随《通知》印发的还有《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据了解,组织开展这次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是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3年内未接受过检查的代理机构要注意

《通知》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通知》,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涵盖10个环节

据了解,此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


自行检查阶段为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在这个时间段内,被检查单位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为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为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为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业界人士预测今年检查更严格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另外,财政部还要求,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本地区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对于财政部组织的这次大考,不少业界人士预测,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比以往更加严格,“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不少地方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在上升。严格检查,可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规范操作上下功夫,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上海的一位从业人员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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