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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家管理推新机制 重“量”更重“质
作者:冠宇招标  发布时间:2019-10-11 13:56:14  点击:0

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评审专家对采购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如何提高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切实解决部分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存在倾向性的问题,已经成为业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进一步提升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营造良好的评审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与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那么,《通知》都有哪些亮点呢?


专家扩容推三项举措

重“数量”更重“质量”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为了扩充专家阵容,弥补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足的“短板”,山东省财政厅今年通过省内选聘的方式,增加了5300余名专家。与此同时,山东省财政厅还通过与周边省(区、市)建立评审专家共享机制,征集高学历、高职称、高信誉的优秀评审专家,来扩大专家选择范围。据了解,目前已经共享了河北的专家,省外分库正在统计分析过程中。


据悉,在专家选聘的过程中,山东省财政厅重“数量”,更重“质量”。该厅对选聘专家入库审核非常严格,坚决杜绝提供虚假信息、评审能力不足、规避监管的申请人入库。为了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山东省财政厅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采购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考试”+“考评”

索要额外报酬专家将出库

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着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公正性,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又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中,这就对专家的知识更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山东省财政厅特别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开辟了评审专家学习栏目,时时学习、季度检测,让学习成为常态。要求专家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未参加学习检测或检测成绩不达标的评审专家,在补充完成学习检测前将被暂停评审抽取。与此同时,该厅还建立了评审专家年度培训制度,将专家的培训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为了落实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要求,《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以单个项目为基础,采取“主体参与、单项计分、滚动评价、年度考核”方式,单次计算评价量化得分,动态统计近10次评价结果,年度汇总累计评价得分并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逾期未评价,造成专家库抽取功能被锁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解锁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暂停为其解锁。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做好专家的评价结果。优胜劣汰,对认真履职的专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纳入优秀专家池,优先随机抽取;对专家在年度评审中不合格的,系统自动预警,视情况进行约谈。聘期内出现1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如受到刑事处罚、失信或者因失信被有关部门提起联合惩戒、索要高额报酬和报销额外费用或以不当利益为要挟,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评审专家,及时解聘出库。


放宽专家使用权限

自行确定专家无须报批

为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通知》从两方面放宽了专家的使用权限:


一是选择确定专家不再由财政部门审核。对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且符合法定情形,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采购人自行选择确定专家时,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优先选择高素质专家。《通知》明确,财政厅将优化专家库系统选择功能,增加选择权,为采购人使用高素质评审专家提供便利。逐步增加在评审专家抽取时对职称、年龄、地域等条件的选择权。


落实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履行好两大职责

为了更好地推进采购人主题责任的落实,《通知》要求采购人要履行好两大责任。


其一,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和比例合法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但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得领取报酬。


其二,支付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将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变相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专家索要高额报酬和额外费用或以不当利益要挟的行为。


此外,山东省还推进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应分别公开评审委员会成员中每个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对各供应商的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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